化学化工学院关于开展2017年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全体2014级、2015级、2016级同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07号)和学校《关于开展2017年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校学〔2017〕3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院本科生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分配原则
根据2016-2017学年学院奖学金参评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详细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1.学生网上申请及年级评审阶段(9月29日-10月8日)
各年级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徐盛工作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同时将书面申请提交民主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按要求进行评定,并将获奖同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统一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见附件2)、学习成绩单(教务系统打印,加盖学院公章,一式一份)签字盖章后于2017年10月9日12:00前提交至榆中校区16#415办公室;将《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册》(附件3)、《兰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册》(附件4)、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个人事迹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5)发送至hxxgz@lzu.edu.cn。
2.学院评审公示阶段(10月9日-11日)
学院网上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三、工作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以综合测评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兰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兰州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字〔2008〕4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文件见附件6、7、8)。
(二)根据相关规定,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得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必须为2016-2017学年经学校发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不再受《兰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校学字〔2007〕52号)第七条(3)“‘上学年已享受大额资助累计超过5000元者’应取消获奖资格”的限制。
(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
(四)参评国家奖学金学生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须同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电子版,未提交者不予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需要提交个人事迹材料)
化学化工学院学工组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