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垃圾中转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化学化工学院垃圾转运站管理,依据《兰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垃圾中转站是指学院建筑内或者学院范围内的生活民用垃圾场、垃圾桶、垃圾站等设施。
第三条各院内单位、各实验室日常办公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内,由后勤人员集中清运。
第四条不得将垃圾倒入其他学院的垃圾桶、垃圾站。
第五条液体、化学品、试剂空瓶、玻璃器皿等不得倒入垃圾中转站,针头、硅胶粉末等,需要妥善包装后方可倒入垃圾中转站,各实验室要提前做好危化品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的分类,危化品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回收。
第六条学院安排专人值守垃圾中转站,对入站垃圾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倾倒标准的垃圾不予接收。
第七条学院垃圾中转站开放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其余时间不得倾倒垃圾。
第八条对恶意倾倒危化品垃圾的行为,学院予以严厉查处,一旦发现,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关停责任实验室,取消违规人员的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九条该办法由化学化工学院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化学化工学院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