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兰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04 08:57:0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21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储存、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所有以第三条所述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室、系(所)、学院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所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采购、运输、管理、使用、存储、处置危险化学品时均须遵守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主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对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防火、防盗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

(三)各学院、直属单位负责制定、完善院级危险化学品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系所、中心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实验室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四)教学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是本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交接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课题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五)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间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六)在实验室学习、工作(含实习、参观等)所有人员对自己的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处置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后经公安部门批准统一采购。

第七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易制毒品、剧毒品的,须经学院批准,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需购买麻醉药品的,须经学院批准,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到药监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须由供应商或有资质单位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严禁私自违章运输。货物签收前,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兰州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层层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且必须通过“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的网上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要严格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特性、毒理等,做到细致准备,规范操作,避免可能造成的燃烧或爆炸事故。发生化学品撒漏,应采用适当方法,及时清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在实验室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购买、接收、转让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更不可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科学分类、规范储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存放。新建或改造实验室要充分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须根据使用量随用随买,禁止超量储存;易燃、易爆且用量大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标志,储存量最多不超过2用量。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远离电源、远离热源、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尽量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耐酸碱腐蚀柜或阴凉、通风、避光处保存。

第二十条 实验人员要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加锁存储,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做好采购、使用、储存、废弃全流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及其配置的试剂应有清晰的标签。禁止未加贴危险化学品品名的试剂瓶随意摆放;禁止使用饮料瓶等不规范的瓶体存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配置试剂应粘贴规范标签。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气瓶每次使用完毕后都要进行漏气检测。

第二十四条 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高危(易燃、易爆或有毒)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

第二十五条 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要定期移交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中转站,由学校联系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八条 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储存、规范处理。实验室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并将有机溶剂类、氯族类、重金属类等有毒有害物分开存放,集中处置。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暂存、运送和处置,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不得非法转移和运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根据《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